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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2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沈瑞彭即永固土木包工業
樓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零柒萬捌仟貳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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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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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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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07,254元 │ 98年8月29日起至 │百分之5.05 │ 98年9月30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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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70,978元 │ 98年8月29日起至 │百分之3.49 │ 98年9月30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2│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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