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司繼,154,200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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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154號
聲 明 人
即繼承人 甲○○
聲明人對被繼承人乙○○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臺東市○○路267號)於民國98年11月2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明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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