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消債更,58,2009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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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日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裁定,命聲請人限期補正併預繳郵務送達費,而該裁定書業於同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檢答表1紙附卷可按,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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