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消債清,14,2009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亦未釋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而毀諾之事由,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蘇美琴
附件:
一、預納必要費用 2,740元,以債權人、債務人總計11人,每人送達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計算,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後,聲請人應預納之費用為2,740元(計算式:11人34元10次-1,000元=2,740元),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還款證明文件影本(自民國95年成立債務協商後,已依協商約定按期清償之證明,例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並說明於何時毀諾、已還款之總金額及繳納期間。
三、聲請人聲請前 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依聲請人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報告,聲請人曾任「宏得商行」及「綺麗禮品商行」負責人一職,請提供相關之營業及收入資料明細,並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如無資料仍須說明)。
五、聲請人及其配偶之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六、聲請人及其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之影本(含證券存摺、薪轉存摺),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七、聲請人及其配偶於聲請前5年之勞保投保資料表明細及前2年健保投保資料(需有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八、釋明其他依法應扶養李木榮之人,其無法扶養之原因。
九、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其期間與金額之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
十一、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並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
劃及檢附:⑴房屋貸款契約書。⑵房屋貸款繳納證明。
十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三、詳列應列入清算財團之所有財產明細。
十四、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