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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丁○○
兼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美商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傅曉瑄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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