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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告 林氏圖書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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