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補,522,200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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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其承租之土地,請求被告返還該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0.0162公頃(換算為平方公尺為162平方公尺)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00元之乘積,為原告起訴可得之利益,核定為14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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