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補,523,2009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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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迄未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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