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訴,131,2009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卷內所附借據第十四條約定「本借款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借據影本附在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17號支付命令第14頁可稽。

據此,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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