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促,1001,2009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001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1年6月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115元。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