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促,1003,2009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00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參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95年3月1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1)消費本金:新臺幣 (下同)5,300 元。

(2)利息計算:178元。

(3)違約金:133元。

(4)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0元。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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