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促,1027,200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027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00,000元,約定101年4月15日到期,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交與債權人收執。

詎自97年9月15日起即未還本繳息,依雙方簽訂之授信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上開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據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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