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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03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 (下同)23,233 元。
(二)利息計算:795元。
(三)違約金:0元。
(四)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0元。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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