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促,115,2009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1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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