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司促,3549,2009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49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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