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7月6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6年2月14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39,517元未給付。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6年2月14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