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陳報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二)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850,000元,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借據規定;
嗣於97年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請前置協商,並簽立協議書,約定協商還款條件如協議書內容。
詎料債務人仍未按時繳納協商所應分期償還款項,尚欠本金439,017元,及自98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