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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8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伍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下同)50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
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8年12月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305,412元(其中本金為299,504元,違約金為5,908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12月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依約定書第4條第2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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