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司促,3956,200912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9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九七年九月三十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8月28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依約定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如主所示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自92年10月至93年12月共消費74,850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10,798元,以上共計85,648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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