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司促,4008,2009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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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0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甲○○於94年6月8日,邀同債務人乙○○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3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4年6月8日起至99年6月8日止。

詎料債務人於98年11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債務人乙○○既為一般保證人,自應付保證責任。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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