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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014號
債 權 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因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110,145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按年息19.71%及20%計算之利息,此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足稽故一併請求。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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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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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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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4,957元 │ 98年12月8日起至 │百分之19.71 │ 無 │無 │
│1│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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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793元 │ 98年12月10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2│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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