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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4年1月18日起至134年1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清償日期、利率及計收標準,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相對人於94年1月21日起向聲請人借款5筆,共8,500,000元,約定利息、借款期限各如附表所示。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至98年12月2日止,尚餘欠本金5,275,0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帳卡等件影本為證。
又相對人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其於7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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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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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8,396元 │ 98年8月21日起至 │百分之2.035 │ 98年9月22日起至 │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792,273元 │ 98年9月21日起至 │百分之3.285 │ 98年10月22日起至 │上開利率20%計算。 │
│2│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 │
│ │ 22,826元 │ 98年9月21日起至 │百分之5.11 │ 98年10月22日起至 │ │
│3│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 │
│ │ 1,959,383元 │ 98年8月31日起至 │百分之2.035 │ 98年9月1日起至 │ │
│4│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 │
│ │ 522,220元 │ 98年11月11日起至 │百分之3 │ 98年12月2日起至 │ │
│5│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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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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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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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台東縣│台東市 ○○○段 │ │326-10 │建│155.05 │全部 │乙○○所有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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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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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編│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 │ 築材料 │ │ │ │ │
│號│號│ │ │ │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計│ 及用途 │積│位│ │ │
│ │ │ │ │ │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 │ │ │ │ │ │
│ │ │ │ │ │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 │ │ │ │ │ │
│ │ │ │ │ │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 │ │ │ │ │ │
│ │ │ │ │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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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文昌路7號 │岩灣段 │四層鋼筋│7│6│5│2│ │ │ │ │ │ │ │2│ │ │平│全部 │乙○○│
│0│1│ │326-10 │混凝土造│0│5│9│2│ │ │ │ │ │ │ │1│ │ │方│ │所有 │
│1│5│ │ │住家用 │.│.│.│.│ │ │ │ │ │ │ │8│ │ │公│ │ │
│ │ │ │ │ │1│8│7│4│ │ │ │ │ │ │ │.│ │ │尺│ │ │
│ │ │ │ │ │2│8│0│1│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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