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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7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黃美淑於民國83年9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4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3年7月12日起至113年7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清償日期、利率及計收標準,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案外人黃美淑尚欠聲請人3,737,053元,及自9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63%計算之利息,與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詳如本院96年3月25日核發之東院和96年執天1811字第0960013354號債權憑證影本),屢經催討,迄未清償。
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嗣於85年2月3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丙○○。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
又相對人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其於7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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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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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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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台東縣│太麻里鄉○○○段 │ │728 │建│3,216.47 │10000分之52 │丙○○所有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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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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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權 利 │ │
│編│建│ │ │ ├─┬─┬─┬─┬─┬─┬─┬─┬─┬─┬─┬─┼────┬─┬─┤ │ │
│ │ │ │ │主要建築│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合│ 主要建 │面│面│ │備 考│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 │ │ │積│ 範 圍 │ │
│ │ │ │ │材 料 及│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 │ 築材料 │ │ │ │ │
│號│號│ │ │ │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 │ │ │單│ │ │
│ │ │ │ │房屋層數│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計│ 及用途 │積│位│ │ │
│ │ │ │ │ │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 │ │ │ │ │ │
│ │ │ │ │ │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 │ │ │ │ │ │
│ │ │ │ │ │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 │ │ │ │ │ │
│ │ │ │ │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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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龍泉路51號 │秀山段 │八層鋼筋│6│ │ │ │ │ │ │ │ │ │ │6│ │ │平│全部 │丙○○所有│
│0│1│一樓之21 │728 │混凝土造│2│ │ │ │ │ │ │ │ │ │ │2│ │ │方│ │ │
│1│6│ │ │出租套房│.│ │ │ │ │ │ │ │ │ │ │.│ │ │公│(共同使用部分:秀山段建號964 │ │
│ │ │ │ │第一層 │7│ │ │ │ │ │ │ │ │ │ │7│ │ │尺│面積:2,454.69平方公尺權利範 │ │
│ │ │ │ │ │9│ │ │ │ │ │ │ │ │ │ │9│ │ │ │圍:10000分之1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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