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補,525,200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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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650元【計算方式:土地面積(4,060+1,770)平方公尺乘以公告現值55元/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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