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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事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原告起訴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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