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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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