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9,事聲,5,201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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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明異議事件,聲請人於民國99年2 月23日具狀提起異議,卻未於該聲明異議狀內簽名或蓋章,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谷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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