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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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