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9,司促,22,201001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叁仟伍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1年11月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103,538元。

(二)利息計算: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98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103,538元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四)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8年7月10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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