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9,司促,38,20100111,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8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丁○○
丙○○
乙○○

一、債務人丁○○、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丁○○、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丁○○、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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