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353號
債 權 人 涂照彬
債 務 人 何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9年度司促字第6353號│
├─┬───────────┬───────────┬───────────┬───────────┤
│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1│99年1月13日 │150,000元 │99年12月27日 │AV0000000 │
├─┼───────────┼───────────┼───────────┼───────────┤
│2│99年1月9日 │150,000元 │99年12月27日 │AV0000000 │
├─┼───────────┼───────────┼───────────┼───────────┤
│3│99年1月9日 │100,000元 │99年12月27日 │AV0000000 │
├─┼───────────┼───────────┼───────────┼───────────┤
│4│99年1月27日 │150,000元 │99年12月27日 │AV0000000 │
├─┼───────────┼───────────┼───────────┼───────────┤
│5│99年1月16日 │150,000元 │99年12月27日 │AV0000000 │
├─┼───────────┼───────────┼───────────┼───────────┤
│6│99年1月13日 │100,000元 │99年12月27日 │AV000000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