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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即大樹建設事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大樹建設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大樹公司)因業務不振,股東於民國84年12月30日召開臨時會議決議解散,報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85年1月17日85建三丁字第110194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等語。
爰依公司法第83條、第326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就陳報清算人就任聲請准予備查。
二、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公司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大樹公司於85年1 月17日解散等情,有卷附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稽,聲請人自承就任日期為85年1 月20日,迄於今日始行陳報,顯逾上開規定之15日期限。
準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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