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9,消債更,23,201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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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富春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本件聲請更生尚有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詳如附件一、所示)須由聲請人預納,且聲請人尚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附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2,740元(11×34×10-1,000=2,74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更生部分:
㈠聲請人之財產及其債權人債權部分:
⑴存款部分:聲請人應提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公司97年迄今之存款明細,另聲請人若有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請提供完整影本
(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⑵最近一個月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正本。
㈡聲請人目前之收入:
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聲請人應提供最近之收入證明(如99年度之扣繳憑單)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即除月薪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請一併陳明。
㈢釋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亦陳明補助期間及金額明細,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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