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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034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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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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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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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000元 │ 98年4日13起至 │百分之3.0261│99年4月13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3.0261%│
│ │ │ 98年10月13日止 │ │清償日止 │,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 │
│ │ │ │ │ │3.3012%計算 │
│ │ ├──────────┼──────┤ │ │
│ │ │ 98年10月14日起至 │百分之3.3012│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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