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0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8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至99年3月5日止累計新臺幣(以下)24,295元未給付,其中17,938元為消費款;
6,357元為循環利息。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5年2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分3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攤還,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
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9年3月5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135,586元(其中本金為93,939元,利息為41,647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 │ 17,938元 │ 99年3月6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1│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 93,939元 │ 無 │無 │ 99年3月6日起至 │按週年利率20%計算。 │
│2│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