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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伍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甲○○邀同債務人乙○○為一般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
詎債務人自民國98年6月28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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