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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1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債 務 人 百卿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務 人 丙○○
丁○○
己○○
甲○○○
庚○○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五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百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於民國98年9月19日邀同債務人丙○○、丁○○、己○○、甲○○○、戊○○、庚○○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8年9月19日起至99年9月19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425%(目前年息為3.95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同意隨本行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立有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98年11月18日止,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應連帶清償全部現欠本金18,000,000元外,並應連帶給付自98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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