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9,司促,3509,201008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50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依上開金額按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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