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9,司促,6309,201101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30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務 人 謝東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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