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9,消債更,22,201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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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翁瑞明
代 理 人 林長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復有明定。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聲請人遵期補正,倘若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結,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谷鴻
【附表】
一、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部分:
㈠財產目錄:
⒈釋明有無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保險;
如有,應提出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資料。
⒉聲請人最近 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及無償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
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例如買賣
契約)。
㈡收入數額:
⒈聲請人97年至98年間之薪資(註:聲請狀記載每月約可得薪資170,075元,似有誤算情形存在)。
⒉聲請人勞、健保之投保資料(需有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等資訊)。
㈢必要支出數額: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各項必要支出數額之證明單據。
㈣受扶養權利之人:
⒈按各受扶養人分別陳報同負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如聲請人陳稱獨自扶養,應提出他扶養義務
人之財產證明,及無法扶養之證明)。
⒉釋明受扶養人何以不能維持生活並提出相關證明。
⒊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⒋陳明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註:受扶養人領取之補助應與聲
請人之收入區隔)。
二、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須說明)。
三、聲請人父親翁英玉、母親林秋美97年度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四、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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