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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成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成簡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採捕水產動物,不得使用電氣為之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之漁具電魚工具壹組、漁獲物細額沼蝦、大和沼蝦、貪食沼蝦、厚唇鯊、白鰻各壹條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繳其價款。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查扣物品含漁獲物細額沼蝦、大和沼蝦、貪食沼蝦、厚唇鯊、白鰻各壹條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坦承認罪之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再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經此偵審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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