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成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成簡字第二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共同竊盜,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八卦網壹張、米袋壹個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併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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