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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震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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