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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子彈壹顆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記載被告甲○○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因犯竊盜罪,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七年五月三日執行完畢。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白自;⑵制式子彈一發扣案可證;
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九十年四月九日刑鑑字第四六二五一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查被告甲○○前於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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