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永康 男 三十一歲( 民國五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V一二■C一一一六九二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賴永康未經許可,持有十字弓及弓箭,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十字弓貳把及弓箭壹佰伍拾支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併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震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