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一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竊盜,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被告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在臺東市○○路四六三號商店內,徒手竊取沙拉醬二包、白胡椒粉一罐、罐頭一罐、餅乾一包及食用油二瓶得手後,為商店店員陳雅玲發覺報警查獲。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彭添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