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刑事-TTEM,90,東簡,249,200111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散布猥褻之文字、圖畫及物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光碟片貳拾壹片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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