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1,東簡,154,2012092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維揚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恆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民國101 年9 月2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95047 臺東市○○路128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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