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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誠欣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大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盧昌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誠欣建設有限公司、郭大誠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9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837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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