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2,東簡,190,201312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玲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山水天地不動產管理顧問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古玲鳳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6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