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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玲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山水天地不動產管理顧問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古玲鳳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6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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